...孩子抚养权就必须归男方所有,有效吗不想给男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0 21:35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4:03
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对女方再婚附加苛刻的其它条件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限制,剥夺女方孩子抚养权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而无效。
可以不予理会,即使男方起诉也不会被支持。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除非你放弃抚养权或者你无力抚养或者不适合抚养孩子,一般情况不予变更。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4:02
无效。首先这样的约定违反民法典,女方有再婚权利,另外逼你签订也违民法典。孩子扶养权只要满足民法典规定情形是可以变更的,但是一方再婚不是影响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0 04:08
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他是否是公平的。
婚姻自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它不会其它条款的限制。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协议书亦是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再婚的条款显然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约定。
所以,男方的这个要求,是无理的,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