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婚外情人的财物,能反悔追回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0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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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3:15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3:16
本人是要不回,但是你的配偶有权要回,可以让你的老婆去要回,这样要是合法的,因为侵犯了她的利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3:17
男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物赠与他人的系无效民事行为,女方可向*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认定。丈夫转移财产给情人,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丈夫没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同时,该转让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
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http://www.jsfy.gov.cn/xwzx2014/llyj/gdjc/2015/12/14094207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