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重合时能得到两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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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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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0 09:26
按最高等级赔偿。
职工既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又被查处职业病的,都是工伤范畴,是两个部位的伤害。如果同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2晋级原则”规定,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按鉴定的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不同时间发生的伤害,分别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按最高级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附: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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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0 09:27
可以啊
在工作中受伤,得了职业病,可以获得医疗保险赔偿;4--5级伤残,可以获得伤残补助;工伤还有工伤保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09:28
职业病可以进行工伤鉴定,可以进行工伤综合鉴定级别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09:20
职业病也是工伤,这个是不冲突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09:19
《工伤保险条例》: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和五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待遇差别是较大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至于工伤治疗过程发现职业病,则劳动能力鉴定时从高,待遇也是从高;如果是先发生工伤,先期已按工伤标准赔付,后来又发现职业病,则又是一次职业病赔付问题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所以: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组成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