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30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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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2:43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何为“一般共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您的情况而言,您与对方因系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故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可直接推定为共同共有。依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既然该房屋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首先应推定该房屋系对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时其出资系基于双方以房屋共有为目的出资。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将来共同生活或者表达爱意,常常会有较大数量的钱款或者物品往来。一般来讲,给付的一方其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种给付不同于“赠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作为接受给付的一方继续占有对方大额钱款或者贵重物品等就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其继续占有将会构成“不当得利”。
有鉴于此,您在购房时的出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同时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房屋增值等客观因素,您也可以向对方主张分割房屋溢价部分即增值部分,具体数额一般法院处理时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确定。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同居双方一般也实际在履行着类似或等同于夫妻之义务。若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或一方为了另一方事业的顺利发展而牺牲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房产归属若仅以登记为标准则有失法律之公允。
因此,实践中,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认定常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义务履行情况以及举证情况而定,很难一概而论。所以建议同居期间双方个人对于自身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同时对于同居期间的大额支付费用应保留出资证明,或收集重复证据以此证明此出资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2:42
一,如果你们要结婚,就没有必要分割了,办房产证写上两人名字。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2:40
以出资比例分割,协商解决不了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2:37
我觉得在同居期间,购房合同上写了女方的名字,但是双方共同大功。买的这个房子,我觉得怎样能够证明是你们双方共同大公卖的。如果当初是你们共同出资买的,为什么不写上你们双方的名字?我觉得你们共同打工赚的钱,这个时候是女方只要承认,那么房子分割有你的一份。反之,如果女方倒打一耙说没有你的一份,你根本没有出资,那么您还有证据提供吗?如果你能够提供一些转账记录或者是交钱的时候的票据等等,我觉得也是有证明的,但是如果你什么也提供不出来,这个房子的分割现在就变得非常简单,就是找个女人的。所以说青年男女无论谁在一起买房子的时候,也应该做一下说明。而且一定要进行财产划分,以免将来出现感情不和的时候也能够把事情说得很清楚。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2:40
像这种在同居之时期间的购房合同,写了女方的名字,但是双方共同打工,然后还款的这房子呢,就等于按照你们双方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分割房款,也就是说,你当时出了多少钱?他出了多少钱?大家把比例一算,然后房子一共卖了多少钱?这样来分割这个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