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提供什么证据离婚诉讼要注意掌握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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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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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2 07:41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证书;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
4、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等等。
注意掌握以下证据: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3、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