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提档证明让我去提档,可是人事部告诉我现在是干部身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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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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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8 07:25
人事部说法既不符合发咯规定,又不利于当事人。
一、干部身份
自劳动法实施,打破各类用工制度人员双方界限,不再具有干部和工人用工身份制度的区别,只有岗位不同,按照岗位性质确定身份。大学生的干部身份,已经不复存在,大学生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只是就业的条件。
二、档案管理
职工档案是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企业职工的档案,是由企业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档案的规定早已废止。大学生就业之后,应当把原学籍档案转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把大学生在本单位就业期间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一并装入档案。
大学生如果仅仅把档案存在人才中心,那么,考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其他单位就业,凭什么确定工作经历。
法律依据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44号
三、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劳动部、国家档案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