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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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4 13:11
法律分析: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保障法》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