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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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8 23:18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要求。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管理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以投资业务为主要业务,至少有三位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且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允许同一企业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为了确保委托方的权益,管理企业需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如第二十条所列内容。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条件与上述标准相同,需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间限制为45天。审批通过后,企业需在一个月内进行注册登记。设立申请需提交设立申请书、合同章程、投资者证明文件以及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中,获得批准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需在30日内办理营业登记,所需文件包括: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经营管理合同、审批批准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等,并需提供中文译本。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国家部局于2003年3月 1日颁布施行,共计第八章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