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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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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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2 06: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 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二)体现行政机关的权责统一;
(三)符合上位法规定,突出本市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
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共同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完善征求意见和协商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建立完善政府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库制度。第九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立法项目草案初稿;
(二)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
(三)立法可行性评估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立项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调研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
立法可行性评估可以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
立项申请单位提交立项申请前,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或者以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交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项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对重要立法建议项目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经论证,立法申请和立法建议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一)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不需要细化补充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法律、法规未予授权的;
(三)属于部门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四)不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
(五)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六)具有其他情形的。第十五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