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未提及劳动时间及具体的薪资和待遇,这份劳动合同有效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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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20:44
应该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纵横法律网-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20:51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此,你所述的劳动合同,属不完整的劳动合同,属部分有效。你应当主张补充完整。如果单位不予理会,你可以向上级主管申述直至到劳动管理部门申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20:51
别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效。没有约定薪资的会依照当地标准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20:51
可以补充该合同劳动时间及具体的薪资和待遇,应属带争议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