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初创企业补贴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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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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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4 01:48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并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及期限:10000元,一次性。
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初创企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担任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6个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法律依据:
1、《港澳青年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2、《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4、《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