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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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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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2:12
《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即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意义:在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死刑改革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基于我国在短期内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现实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这一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2:16
一般死缓,在两年考验期结束都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会减为有期徒刑。
如果增加限制减刑约束,那么缓刑考验期结束,只能转换为无期徒刑,不能减为有期徒刑,客观上加重了处罚力度。
有点类似美国的“终身监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2:18
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2:19
肯定会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