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8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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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2 04:11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04-25
【文 号】
财教[2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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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为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抢救和征集流散于国内外的珍贵文物,充实国家收藏,从2002年起设立“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为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征集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专项经费是为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抢救社会流散的珍贵文物,充实国有博物馆藏品,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经费。征集专项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用征集专项经费征集的珍贵文物属国家所有,国家文物局可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和收藏,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度。
第五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支出内容
第六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征集民间收藏的、境内外文物市场上出现的具有重大价值的、急需由国家收藏的珍贵文物;
(二) 追索流失到境外的珍贵文物;
(三) 有计划地征集反映世界文明进程的代表性文物;
(四)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认为必须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珍贵文物。
第七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 文物收购费,指支付文物成交价格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境外不知情文物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 交通运输费,指收购或境外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用;
(三) 保管费,指文物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 保险费,指文物收购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 专家鉴定评估费,指征集重点珍贵文物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费用;
(六) 法律咨询费,指在收购、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咨询费用;
(七) 诉讼费,指追索已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文物所发生的法院诉讼费用;
(八) 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和海外人士积极向国家捐赠文物,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九) 其他费用,指在调查、鉴定、收购,追索文物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差旅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经费申请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征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由国家文物局负责。
国家文物局须设立文物征集专家组,该专家组由国内各文物门类最权威并具有良好声誉的鉴定评估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征集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程序如下:
(一) 国家文物局于每年6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征集文物目录草案报财政部;
(二)
根据拟征集文物的类别,国家文物局分别组织有关专家(不含专家组成员)鉴定真伪、评估估价。一个项目参加的专家不少于三人,每人分别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三) 将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提交国家文物局文物征集专家组审议。专家组审议同意后,方能决定征集;
(四)
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和文物征集专家组审议意见,经审核后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征集专项经费预算,后附《申报文本》(具体格式见附件);
(五)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审核意见,结合财力情况,确定征集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征集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后,国家文物局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征集项目尽快组织文物征集。
第十一条
如遇时间紧迫、珍贵文物有可能流失等特殊情况,国家文物局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可以直接组织专家对拟征文物进行鉴定评估,由文物征集专家组做出审议意见,并报财政部对原申报项目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征集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征集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征集管理
第十四条 征集国内拍卖市场出现的珍贵文物,国家文物局应根据有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采用拍卖前的优先购买和拍卖后的优先购买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参考专家评估价格和拍卖底价,在拍卖前与转让者达成协议,由国家优先购买。
第二种方式,拍卖前未与转让人进行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拍卖价格确定后,国家文物局可以宣布购买意图,并在7日内做出优先购买决定。在此之前,被拍卖的文物不得交付受让人。
第十五条
国家文物局应及时将征集的文物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同时存入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被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管征集的文物,不得损毁,不得将其出售、赠送和抵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及其有关专家、文物征集专家组成员和财政部有关人员,必须对拟征集的文物目录及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违反规定,对征集专项经费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2 04:10
自家民间珍贵文物都不要,还专设国外文物回流资金。这好象有点打脸与阴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