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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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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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4 09:57
劳动仲裁时效可以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这些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
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仲裁时效期间可以因以下原因中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后,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将中止。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通常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