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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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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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3 10:06
1.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一条,为了管理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推动交流与合作,该法律被制定出来。
3. 第二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活动,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智库机构等。
4. 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开展多种活动。这些活动领域包括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保等,以及扶贫、救灾等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方面(第三条)。
5.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进行的活动,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第四条)。
6. 同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也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也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