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6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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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02:47
针对您所提的这个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企业在拆迁中所获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根据您所提的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中第八条中的第一款所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这个文件也只是针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营业税.至于政府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补偿是否包含了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款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在这个文件中并未明确说明.另外从国税函[1997]87号文件中的规定来看与拆迁补偿费用还有一些相近,该文件中规定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要按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其他不动产这个税目来计征.但是这个文件中有使用的限制的范围.并不完全适用与企业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的形式与特征.
所以从目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这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造成了各地的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方面的无所适从.所以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就制定了一些有关拆迁补偿费用的规定.尽管各地的地税机关的制定的规定千差成别但是都遵循了两条原则.一是这种拆迁改造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第二是支付的拆迁补偿必须是由政府用财政来支付的.在这个前提下一般都会免征营业税的.
综上所述,我给您建议如下.由于目前拆迁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您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肯定会有这方面自已的规定.您最好向您所在地的地税局的税政科或专管员来咨询一下.或者与他们沟通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在当地要缴营业税.这样可以避免税收上的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02:5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02:50
企业拆迁,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固定资产清理,另一方面是停产停业损失。两种都需要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