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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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6 10:51
冯某因房屋租赁与他人发生纠纷,4月中旬开庭审理,现在暂时休庭,庭审结果对冯某很不利。*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上写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入应当在收到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现在冯某发现了新的证据,对冯某很重要,几乎可以让冯某胜诉,那么冯某还能在下次开庭的时候提出来吗?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同时,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因此,冯某完全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技巧提示
现在到*打民事官司,*都会向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和后果等,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应当仔细阅读,了解自己在举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