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的详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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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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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1 09:32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的详细程序1.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2.洽谈协商,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拟定合同文书,完备合同条款;
4.当事人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安置房买卖过户费用多少钱
安置房买卖过户费用多少钱要结合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
4.核档费:50元/宗。
三、安置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找法网提醒,安置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