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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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3 2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通过条例申请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以保护其权益。申请备案需提交详尽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海关总署在收到完整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备案,如有不齐全或无效的申请文件,或申请人非权利人,或知识产权已失效等情况,将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旦备案,知识产权保护立即生效,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同样为10年。若未续展或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备案即失效。
如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权利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如未按规定操作,可能影响他人合法进出口或海关监管,海关总署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自行撤销相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