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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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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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9 02:57
若变更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则债权人无权擅自变更之。若变更未改变第三人的权利,则无禁止必要。一般地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已经给与第三人的权利,除非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存在可撤销的原因,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否据此撤销合同,从而撤回第三人请求债务人为清偿的权利?第一,在债权人胁迫或欺诈债务人而订立合同时,若强制债务人固守合同对其过于苛刻,不如赋权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责令债权人赔偿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二,在债务人胁迫或欺诈债权人而订立合同时,不应允许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理由是应由过错之人承受不利后果,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在债务人或债权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时,应由误解之人承受不利后果,不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四,第三人胁迫或欺诈债权人、债务人而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因为法律不应保护此类第三人。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否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原则上债务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允许债务人逃避向第三人为清偿的责任。若债权人不解除合同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
美国法的态度是,如果合同的条款没有阻止当事人变更合同,当第三人或实质地信赖了合同,或者合同当事人已向第三人作出与其签订一独立协议的真实要约,从而接受合同利益,则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不过,在第三人系未成年人或存在能力欠缺不能依法表示同意时,则不必要求第三人同意。第三人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合同后,当事人也不得变更或撤销合同。这种设计值得赞同。
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
若变更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则债权人无权擅自变更之。若变更未改变第三人的权利,则无禁止必要。一般地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已经给与第三人的权利,除非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存在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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