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2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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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7 00:27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终止 ,是指由 劳动合同 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 劳动法 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时将不能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第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项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方便大家记住上述五种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我建议只需记住两种就可以了: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二种,劳动合同两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丧失法定资格的。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形,都是说劳动者这一方当事人的法定资格消失。比如说第二种情形,我们前面提到,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力报废了,所以丧失了和企业再订立或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这个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合同,就要归于终结。这种情况不能叫解除,因为以后双方再也没有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了,所以只能是终止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然死亡,那么他的法定资格就消失了,所以,用人单位和他的劳动关系也归于终结,所以也是终止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资格消失,比如说,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了,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那么用人单位也就不具备法定资格了。虽然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让用人单位彻底消失,但是用人单位也丧失了经营资格和用人资格,所以用人单位跟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归于终结。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我们不用记那么多种情况,只记住一种是合同到期,一种是两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法定资格消失就可以了,因为根据这两种情况,可以推出来其他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