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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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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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4 09:00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下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到损失。不当得利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四项基本要件:
1.一方获利;
2.一方受有损失;
3.获利无法律上原因;
4.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只要满足这四项条件,就可以立案,没有金额限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统一说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非统一说主张,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合法根据。
对于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标准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哪怕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法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