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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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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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9:06
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警方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期限*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拘留开始一般都是三天,当案件侦查时候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申请延迟一至四日,当案情调查特殊或者重大嫌疑的还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异议】*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处理】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