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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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21
更名说法不正确。村民小组前身是生产队,生产队是集村民管理与资产经营职能于一体的组织。我国改革开放后,约80-83年间广大农村土地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此后,我国对农村管理*也实行了改革,将村民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职能的组织进行了分离,即撤销了生产队,将生产队分设为两个组织——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一个负责村民自治管理,一个负责资产经营管理,而且多数地方是一套人员,组长即社长,有点像*搞的政企分开。村民自治事务应当用村民小组名义,经营活动应当用经济合作社名义,特别是发包合同。当然许多地方没有及时成立经济合作社,法律规定可以由村民小组承担资产经营职能。也有的地方成立了,但有些基层干部不懂这个组织职能,习惯以村民小组名义开展一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