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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肥厂要交那些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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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13

农业化肥厂要交营业税,附加税,*,个人所得(企业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按照现行**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

  在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虽然部分农业产品免征*,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还是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且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税法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行所得税法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国家税收*对减免税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8】第056号 财税[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   二、享受上述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农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gov.cn/gzdt/2008-05/16/content_978648.htm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13

农业化肥生产与零售企业,主要在*和所得税上有免税或税收优惠*:
(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索要文件))
具体参考如下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按照现行**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

  在农业产品*适用税率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虽然部分农业产品免征*,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还是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且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税法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行所得税法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国家税收*对减免税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14

不知道该企业是什么性质,如果营业执照上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私营合伙企业,则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来计算税额;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企业,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免缴了*,所以该企业也免缴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销售合同的印花税、实收资本的印花税和其他应该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也应该申报缴纳或贴印花税票并画销。
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是什么性质?如果是村镇建设用地,则无论是租赁还是自有,均需要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该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判断依据为是否拥有土地使用证),则租赁的可以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有的仍需缴纳。
该企业的房产是自有还是租赁?自有则需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租赁的则无需缴纳。
如果该企业有自有车辆,还需在缴纳强制险的时候缴纳车船税。
大体上,该企业每月或每季申报时需缴纳以上税收,车船税除外。如有零星发生的主营业务以外的业务,则在申报期内随时到税务机关申报或进行网上申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15

营业税,附加税,*,个人所得(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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