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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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5:11
摘要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得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内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备案。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已实施黑龙江省已于4月23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具体*内容和*指南请见下表!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最新*4月2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黑龙江省“单独二孩”*落地。一、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1)双方或一方为黑龙江省户籍;(2)一方为独生子女;(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23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好的,稍等亲我打不开短信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得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内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备案。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已实施黑龙江省已于4月23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具体*内容和*指南请见下表!黑龙江省单独二胎最新*4月2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黑龙江省“单独二孩”*落地。一、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1)双方或一方为黑龙江省户籍;(2)一方为独生子女;(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黑龙江省户籍的,向黑龙江省户籍地所在镇*(*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2)夫妻双方都是黑龙江省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四、办理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2)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3)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事处)计生办*咨询电话有婚假的介绍吗[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此外,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故黑龙江省婚假最长时间为: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黑龙江省规定的婚假,都是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所以如果有的人想在十一期间结婚的话,能不能算上十一的假期,加起来是不是可以休息二十多天到三十多天,这个是不能的,婚假里是包括法定节假日的。黑龙江省另外还有一个条款,如果是再婚的话,只要也符合晚婚条件,那么同样可享受十五天的婚假,如果参加了婚前医学检查,同样可以再多加十天的假期。对于不符合晚婚条件的人,不管是否是初婚,都是只有三天的婚假,当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几天的路程假。其实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和黑龙江省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晚婚人士的照顾,婚假多了十二天,而且黑龙江省还在无形之中提倡大家做婚前医学检查,婚前检查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还不是很普及,很多人没有这个健康观念,其实个人认为婚前医学检查还是很有必要的,为以后的优生优育做了一定的基础,所以希望大家有这个意识,婚前要做一下医学检查,除了更能了解双方的身体状况,还能多得十天的假期,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