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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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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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7:59
一、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利息费用、辅助费用,还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各项目的具体含义如下;(一) 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利息是使用资金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应当承担的利息等。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是指每一会计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予以确认的利息费用,不应包括在会计期间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例如,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借入5年期借款10 000 000元,年利率6%,尽管公司在5年内该借款将需支付利息费用3 000 000元,但在200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利息费用应为600 000元,不包括以后会计期间将要负担的利息2 400 000元。(二) 因借款而发生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或溢价。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借款利息的调整,因而构成了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在借款的存续期间对折价或溢价进行分期摊销。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构成借款费用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只是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而不是因借款所发生的折价或溢价总额。因为企业虽然因借款(如发行债券)折价或溢价导致现金流入减少或增加,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可作为借款费用核算的应是每期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只有该摊销额才是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构成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未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其性质应为负债或负债的抵减项目,而非费用。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1日折价发生债券,债券面值为50 000 000元,发行价为40 000 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6%,同期市场利率为8%,则债券折价金额为10 000 000元,如果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则在200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只有当年应计利息3 000 000元(50 000 000×6%)和当年摊销的折价20 000 000元[(50 000 000-40 000 000)÷5],确认为当年的借款费用(两项合计为50 000 000元),未摊销的折价则不能作为借款费用,仍应作为应付债券的抵减项目进行核算和反映。(三)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印刷费,承诺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是借入资金的一部分代价,因而,这些费用构成了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四)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由于这部分汇兑差额是与外币借款直接相联系的,因而也是构成借款费用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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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7:59
1、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
2、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借款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借款费用相关书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
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在每期的摊销金额。
辅助费用,包括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印刷费等交易费用。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市场汇率与账面汇率出现差异,从而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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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8:00
借款利息以及相关成本,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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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8:01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的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与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第五条 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一)计算截止资产负债日的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
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每笔资产支出的金额乘以该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二)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一项专门借款的,该专门借款的利率即为资本化率。企业应当将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多项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除以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应当根据每项专门借款乘以专门借款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其计算方法与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方法相同。
本准则所指的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属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外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总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成,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