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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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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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4 01:35
海口购房*如下:
1、非海南省户籍的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实施限购,还未在海南购买住宅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2018年4月22日后(含4月22日)落户本省的居民,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2、海口城区内的新落户海南省户籍购房者购房有新的购房*。具体为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在海口市市购买第1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1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3、海口不再区分限购及非限购区域,凡在海口市行政区范围内购房的,须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