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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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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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和地方各级*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在*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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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
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有哪些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的职责:1、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2、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决定企业单位的噪声污染限期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有哪些职责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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