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8 21: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5:16
法律主观: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贩毒数量如何认定 一、什么是以贩养吸 “以贩养吸”是毒品犯罪中一个专业的名词,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为。因为该类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案件关键点 1、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 2、有证据证明购买,但无证据证明卖出,也未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贩毒数量认定 根据《全国部分 法院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已经被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第二,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但查获部分毒品的;第三,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也未查获毒品的。第一种情形是典型的贩卖毒品,关键是第二、三种情形中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对于其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查获的毒品,虽然被告人吸食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但根据其有贩卖的情形,原则上应将这部分毒品按照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将其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也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被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理。司法解释对于此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后,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样,对于有证据证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已经买入了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被其贩卖,亦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如果该毒品的数量在个人合理吸食毒品的限量内,存在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这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贩卖毒品的数量决定着 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的量刑,几克的数量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几年的自由,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至关重要。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 找律师 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5:14
法律主观:以贩养吸类型的毒品犯罪,贩毒数量如何认定 一、什么是以贩养吸 “以贩养吸”是毒品犯罪中一个专业的名词,是指有些毒品犯罪人既参与贩卖毒品犯罪活动,自己也吸食毒品的行为。因为该类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所以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案件关键点 1、在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 2、有证据证明购买,但无证据证明卖出,也未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贩毒数量认定 根据《全国部分 法院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已经被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第二,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但查获部分毒品的;第三,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也未查获毒品的。第一种情形是典型的贩卖毒品,关键是第二、三种情形中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对于其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查获的毒品,虽然被告人吸食毒品,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但根据其有贩卖的情形,原则上应将这部分毒品按照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将其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是,也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被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性。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理。司法解释对于此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后,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样,对于有证据证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已经买入了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被其贩卖,亦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如果该毒品的数量在个人合理吸食毒品的限量内,存在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这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贩卖毒品的数量决定着 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的量刑,几克的数量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几年的自由,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至关重要。以上就是该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 找律师 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