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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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4:43
立约定金是为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特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立。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产生,在其所担保的立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受到定金处罚。买卖合同缔约过失的责任方就是违反承诺的一方。你的观点似乎认为《担保法》第五条 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立约定金会产生矛盾。其实不然。在该定金合同中,双方权利的指向是:都可以请求对方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这一特定行为。“签定主合同请求权”,当然也是一种债权,而当事人约定为这种债权提供定金担保并无不可。标的为行为请求权的合同独立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该案不能以“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来论。且买卖合同是从未签定,更谈不上无效。立约定金的主合同权利指向应是行为请求权,从这点上来看,立约定金合同本身就包含了一个以行为请求权为标的主合同。上述行为请求权是“就购房事宜进行协商”还是“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问题,由于个人间买卖房屋不象《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适用主体那样有明确司法解释,但应该可以参照。以上是个人理解,不一定能说服别人,但在没有权威机构具体解释前也不想改变观点,所以只说到这么多,不便再争议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4:44
关于定金是立约定金还是履约订金,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处理即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属于立约定金,意思是未为来订立合同而提供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