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物业公司是不是也是商品服务呢他不按服务合同办事我们业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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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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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1 01:30
物业服务的核心问题是按规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
1、应当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显然,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除外。简单扼要讲,业主大会成立前,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当住宅小区销售专有建设面积和业主人数双过半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合政府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向业主大会移交物业共有部分的“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依法实现业主共同管理,买受人业主应当开始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全体业主(含初始业主建设单位)应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未依法移交物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具体问题请参考本号“ 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等文章。
2、应当依法核定物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
依据《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依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而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有直接关系。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要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的备案文件,是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客观依据,也是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第三十条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足以证明违背《价格法》第十条规定,且未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承接查验义务,实属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3、不按规定提供服务业主有权依法拒绝先履行交费义务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年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此后,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011年施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逐步完善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均已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实际执行中应当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且作为此后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模板。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先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要求。
有关问题可参考本号“业主维权必须要求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等文章。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