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反两方面评价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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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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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4:42
从一些出土的竹简来看,秦法严苛。
秦法的积极意义:
战国乱世结束,但是六国势力并未完全被铲除。严苛的法令加上霹雳的手段可以迅速让被占领地区恢复正常。
2.申韩之法在战国被地主阶级所重视,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贵族。商鞅变法后严苛的法令适应了战国时代的需要,秦国之所以能一统六国,秦法功不可没。
3.秦始皇嬴政揽申韩之法驾驭群臣。权术辅以严格的法令让秦始皇得以坐稳江山,威慑百官。
4.郡县制的推行,一套完整的法令势在必行。秦法在郡县封官治理地方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秦法的消极意义:
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什伍连坐制度。
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法的严苛,官吏的严厉让黎民百姓增加了对秦国的憎恨程度。
3.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秦法可以迅速恢复地区稳定,但是如果长期推行极为严格的法令会导致民众缺乏德育而不知廉耻。
4.秦始皇死前想要传位扶苏,是想让宽仁的扶苏迈向守文之路。然而扶苏自杀,秦朝再经胡亥、子婴而亡。究其原因,秦法可取但秦国一直奉行严苛的秦法最终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六国旧势力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
秦法有利有弊。是秦国统一六国的有力武器,但长期的严苛法令也是最后葬送秦帝国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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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4:42
朱 骥 评 秦 始 皇作 者:朱 骥 第一个问题:秦始皇到底是不是暴君?秦国到秦朝实行的到底是不是*?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暴君。
暴君是指不*制治国,不讲道义,残暴专政,滥杀无辜,是指专横跋扈的国家统治者。暴君与*,是相互关联的词句。*无道的君主,残酷地或野蛮地行使*权力的统治者。这是百度百科的解释。
我认为这个解释是不完善的。我认为依法治国的君主也有可能是暴君。我这个话一说出来我想一定会使大家感到惊讶和不解。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君主也可能是暴君呢?这个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据的是什么法?谁制定的法?什么人制定的法?
我们知道陈胜和刘邦都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人苦秦者久矣!陈胜与刘邦这句话什么意思?百家讲坛王立群老师说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说全天下所有的老百姓都生活在秦朝*的水深火热之中。第二层是说全天下所有的老百姓都生活在秦朝*的水深火热之中很长时间了。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天下人苦秦者久矣到底有多久?这个久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从秦始皇即位开始算起还是从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后算起?还是从秦始皇驾崩秦二世即位算起?……我认为天下人苦秦者久矣这个久矣既不是从秦始皇即位算起也不是从秦始皇统一中国算起更不是从秦始皇驾崩秦二世即位算起。那么,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我认为应该从秦孝公商鞅制定秦国新法算起!我说这句话什么意思?我一点也不否认秦孝公商鞅变法使得秦国迅速富强。秦孝公商鞅变法从根本上使得秦国由弱变强。但为什么又说秦孝公商鞅变法使得天下人苦秦者久矣呢?这也要分两方面来理解。
一对秦国而言。商鞅是什么人?商鞅是个不可多得的大才。我给商鞅的评价很高。我认为商鞅是整个春秋战国到秦朝这段历史时期唯一的堪称旷世奇才雄才伟略的大才。商鞅变法不仅奠定了秦国最后灭六国统一天下的基础,并且奠定了中国自秦朝起大一统的*格局并且还奠定了自秦国起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国*集权*制度。可见商鞅这个人多么的了不起!
但是,请不要忘了商鞅的身份。商鞅不仅仅是杰出的*家和不可多得的军事家。商鞅更是法家代表人物。法家代表人物的特点是什么?法家代表人物的特点就是弘扬法家精神宣扬法家观点。那么法家的观点是什么?法家的主要观点我归结为两点:1.依法治国。这个依法治国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依照国家法律治理国家而是依照法家理念治理国家。那么什么是依照法家理念治理国家?这就是法家的第二个观点。那么法家的第二个观点是什么?法家的第二个观点就是法家的核心思想——严刑峻法!法家是主张严刑峻法统治国家的!
说到这里大家看明白了吧。这就是我说的依法治国的君主为什么也可能是暴君的意思了吧。正因为法家推行的是严刑峻法。所以执行这样的法律怎么可能不出现暴君、*?但是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目的并不是要国家出现暴君、*而是要国家在法律的约束下法律的庇护*现最大限度的公正无私,从而实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这个人人也包括国君。从而消除因为废法而导致国家混乱、*贪赃枉法、国君无法无天而成为商纣王这样的*民贼……从而使国家在法律的轨道上有秩序的飞速发展从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继而实现统一天下的宏图伟业。
但是法家的严刑峻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使得执行法家学说理论治理国家的国君成为暴君。使得被治理国家*和人民都必须担负起更为沉重的负担。这就是儒家指责的*。而这一点秦始皇表现得尤为突出。
儒家指责秦始皇的*多是指责秦始皇焚书坑儒这个事。但我并不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是*。我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算不上*。首先说焚书。焚书王立群在百家讲坛里解释得很清楚了。秦始皇并没有完全焚毁儒家经典。这里我不多解释。坑儒。坑儒按照《史记》的说法秦始皇坑杀400多儒士。按照最不利于秦始皇的文献记载秦始皇也不过坑杀700多儒士。就人数而言不算多,就范围而言不算广。所以焚书坑儒不能算秦始皇的*。
那么既然焚书坑儒不能算秦始皇的*,那么凭什么说秦始皇是暴君?凭什么说秦始皇是*?
1.秦始皇忠实的执行了自秦孝公商鞅变法以来制定的《新法》。而这个《新法》正是秦始皇*乃至整个秦国秦朝*的总源头!首先这部对秦国乃至对中国有着深厚意义的《新法》到底好不好?我说:好!绝对是利远远大于弊。秦始皇忠实履行新法、维护新法、执行新法的*到底对不对?应该说完全正确!那你怎么还说秦始皇忠实的执行了自秦孝公商鞅变法以来制定的《新法》是*。
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首先说《新法》的利国利民的一面。《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让秦国由弱变强由穷变富;《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维护先进的封建制度扫除消灭落后的奴隶制度;《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维护郡县制废除分封制的大一统局面。……
再说*的一面:秦国法律的严刑峻法的暴不是一般的暴。《新法》的残酷已经超越人伦的极限。劓刑、黥面、、宫刑、刖足、剜眼、腰斩、凌迟、车裂。……看看这些刑罚恐怖吧。秦孝公的大哥太子嬴驷的太子首傅公子虔不是因为太子犯法和自己犯法被判处劓刑吗?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判处车裂。公子虔被割鼻子,商鞅被五马分尸。可见秦国的法律是多么的残暴。而执行维护这样的法律怎么不是*?执行维护这样法律的君王怎么不是暴君?
2.秦始皇大兴土木、穷奢极欲、好大喜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不断的上马大型工程。修直道驰道;修万里长城;北击匈奴;南征百越;修灵渠;修阿房宫;修骊山陵墓。秦始皇的做法无疑是功在千秋、利在千秋的丰功伟业。问题是这些巨大的大型工程是功在千秋、利在千秋但却是苦在当代、难在当年啊!否则也不会有孟姜女哭长城的民间传说广为流传。秦始皇的这些大型工程造成秦朝人民死者十之五六。成千上万的秦人死于秦始皇的大型工程的施工期间。死人的数量甚至超过战争。造成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是不计其数。秦始皇这些大型工程大大的超越了当时秦人所能承受的重压极限。这也是我们给秦始皇定性为暴君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我们简单的将秦始皇看做暴君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将秦始皇定性为暴君这没错。但秦始皇更是一位雄才伟略的明君是为不可多得的一代天骄一代圣主一代雄主!
秦始皇不是暴君吗?怎么又是明君?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还真不是自相矛盾。暴君的反义词是什么?是明君吗?不是。暴君的反义词不是明君而是仁君。什么是仁君?文景之治的汉文帝、汉景帝就是仁君。王立群说,不对汉景帝就不是仁君。你看汉景帝把刘荣搞得多惨。虎毒不食子啊。汉景帝这么狠毒能算仁君吗?唐太宗还杀自己的兄弟呢。所以王立群认为所有的皇帝都不算仁君。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什么是仁君?仁君是相对暴君而言的。只要对老百姓施仁政的君主都可以叫仁君。什么叫施仁政?就是休养生息给老百姓过太平的日子。具体表现就是:轻徭役、低赋税。用黄老学说和儒学治国最终达到垂拱而治。这就叫仁政这样的君王就叫仁君。而不是看君王对某个个体的人如何如何。汉景帝能够勤政爱民就是仁君。至于他对亲生儿子怎样怎样那是*范畴的残酷与是仁君与否无关。同样什么是暴君。那要看国君的国策对老百姓是否横征暴敛是否暴虐,而不是看国君杀了多少人。
那么什么是明君?用人唯贤、唯才是举那就是明君。仁君肯定都是明君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仁君所用之人绝对是君子。道德高尚,为人宽厚。仁君用这样的人当然是亲贤臣。亲贤臣自然也就远小人。
那么,暴君呢?暴君就未必都是明君了。比如商纣王、北齐的几任君主不仅是暴君更是昏君。昏君是相对明君而言。也就是说昏君才是明君的反义词。昏君未必个个都是暴君。比如:陈后主、李煜、宋徽宗、宋钦宗、宋高宗、明熹宗绝对是地地道道的昏君但还算不上暴君。昏君的突出表现就是:亲小人、奸臣、弄臣远贤臣、忠臣。昏君根本就是不辨忠奸昏聩*荒淫无道残害忠良。昏君还有个特点就是:任人唯亲,偏听偏信。如果是昏君加暴君那就等于*民贼。
明君的特点是什么?明君的特点就是任人唯贤,唯才是举,察纳雅言。刚才我们说昏君加暴君等于*民贼。那么明君加暴君又会怎样呢?明君加暴君那就不得了了。明君加暴君等于千古一帝一代天骄!
昏君加暴君等于*民贼这个我们好理解。明君加暴君等于千古一帝一代天骄这就难理解了。其实我们看看暴君的特点这点就不难理解了。暴君什么特点?穷奢极欲吗?对。但不要忘了暴君往往个人野心勃勃雄心壮志。暴君想象力也特别丰富想人不敢想做人不敢做。这样的人当了国君会怎么样?我们说疯子与天才仅仅一步之遥啊。那么好。暴君野心勃勃雄心壮志,那么暴君就喜欢开疆扩土。雄才伟略就渴求开创盛世。我们看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隋炀帝武则天哪个不是这样呢?要想实现他们的雄才伟略大政方针怎么办?唯才是举用人唯贤!并且用什么样的人才?旷世奇才啊!没有旷世奇才如何能实现大有为的丰功伟绩?
秦国秦朝自商鞅变法几乎所有的君王都是暴君加明君。与此同时一系列的奇才人才得到重用。秦孝公用商鞅;秦惠文王用张仪;秦昭襄王用范雎、白起;秦王异人用吕不韦;秦王嬴政用李斯、蔚寮、王翦、蒙恬。君臣一体,相得益彰。英雄用武,君王*远瞩。而开创的自然也是旷世奇功,丰功伟绩。
那仁君加明君呢?能不开创旷世奇功,丰功伟绩啊?不能。仁君加明君制定的国策是休养生息。明君加仁君用的人才都是谦谦君子。谦谦君子的特点是什么?谦谦君子的特点是笃信儒学,主张仁政。仁政就是让人民休养生息。对外睦邻友好和亲番邦。对内实施仁政。而明君加仁君最后结果获得的是垂拱而治天下太平。
秦国秦朝力行法度严刑峻法。固然富国强兵;固然开疆扩土;固然可以开创旷世奇功丰功伟绩。……但换来的是国力、民力消耗殆尽。国家财富日益枯竭。一旦昏君奸臣尽弃法度,横征暴敛、滥施淫威。特别是秦始皇后期群臣无人敢谏言。国家就立刻崩塌。
秦国、秦朝如同一把至刚至纯至阳的宝剑,起初所向披靡无与伦比所向无敌。但最后会瞬间断毁,所以秦朝二世而亡。其实秦朝二世而亡早在秦孝公时期就注定了。秦国新法过于严峻,使得秦国得以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就如同一把名剑至刚至纯至阳锋利无比强盛时自然所向无敌灭诸侯天下一统。一旦穷途末路灭亡也就一瞬间的事。所以说秦成也新法,败也新法。
秦国用武力征服了天下。那是新法让秦国富强崛起。秦国用武力征服了天下。同时对六国而言就是给六国带来了战争。给六国百姓带来了灾难。这就是我说的秦国*的第二层意思。但是没有秦国的征伐,六国之间也会相互讨伐。所以秦国新法使得秦国统一天下结束天下纷争。由此可见,秦国新法在统一战争中不仅不算*,相反是结束*。
但问题是秦国统一天下。秦国新法必将推行到六国故地。这意味着什么?这就意味着:劓刑、黥面、、宫刑、刖足、剜眼、腰斩、凌迟、车裂。……这些恐怖的刑罚也推行到六国故地!再加上秦始皇的横征暴敛、大兴土木、好大喜功这还不算加上秦二世亲小人远贤臣废弃法度滥施淫威,诛杀宗室残害忠良。使得秦朝民心尽失、人心尽失。随着秦始皇的驾崩秦二世实则是暴君加昏君完全沦为*民贼。秦朝弄得天怨人怒、民不聊生。秦朝众叛亲离。秦二世、赵高,君昏臣奸、倒行逆施、失道寡助秦朝不灭天理难容!
秦国新法成就了秦国霸业,成就了秦始皇的旷世丰功。可以说没有秦国的新法就没有秦始皇的灭六国统一天下。秦始皇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可以说没有秦始皇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再好再完备的军事奇谋比如草根学者程步所说的那个军事奇谋在庸才手里一样是纸上谈兵不足挂齿!而马上得天下,须得马下治天下啊。秦国统一六国,就该举贤用能改革法度休养生息。而不是强行上马大型工程企图一蹴而就飞跃发展。否则,只能是民不聊生而导致民心尽失,最终失道寡助邦国倒塌。秦始皇武力征服了天下却没能赢得天下民心这就是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秦二世亲小人远贤臣用人为亲而不是用人唯贤这就是秦朝灭亡的根本所在。
综上所述得出这样的结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江山。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使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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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4:43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承前启后,使华夏文明薪火相传,开辟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一)积极方面
第一、有助于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自商鞅变法之后,秦从群雄中脱颖而出。秦国由于社会变革,并且改革的比较彻底,建立了比较巩固的*集权封建国家。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惠文王所杀,由于变法确实使秦国富兵强,在新兴的强大的地主阶级的支持下,击败了旧贵族的反抗,使变法在秦继续下去。
秦武王死后,在宫廷中发生一场争夺权利的斗争。秦昭王在穰侯魏冉的支持下,*了季君稳定了自己的地位,成为商鞅变法后统治时间最长的君王,是商鞅学派后学之一。他自己选用的诸如范睢(张禄)、蔡泽都是商鞅崇拜得五体投地的商鞅学派的后学。
另外,其他六国虽然也实行过变法,如魏国李悝、楚国的吴起、韩国的申不害、燕国的乐毅、赵国武灵王服骑射、齐国的管仲邹忌。但这些改革有些只是个别制度的改动,有的只是短暂的变法,并没有触动阻碍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奴隶社会的世袭等级制,而且改革,变法也是人存法存,人亡法消。因此从时间上来看,秦国的变法是当时最彻底的变法
。春秋战国末年,国家*多年,所谓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因此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完成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秦国的统一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封建诸侯割据的*局面,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符合历史的发展。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时代。从此以后,由高度集权的**对各地施行有效的*管理,揭示了此后封建王朝的帷幕。最后,秦首次将中国的版图扩张到了南粤一带,将桂林、海南划入中国的版图,促进了中原地区有周边的联系。
秦的统一,加快了秦朝法制的发展,将秦朝的法律制度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第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秦代统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故秦代的经济法也较为发达。如秦简中的《工律》、《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许多方面。
(二)负面影响
第一、焚书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极大的摧残。从商鞅变法时起,就在秦形成了排斥儒家学说的传统。到战国末期,有影响的儒家大师荀况来到秦国游说,秦昭王以“儒无益于人之国”,为理由加以拒绝,保持了“秦无儒”的传统。韩非认为儒家思想对新兴地主阶级法治的起到了积极破坏作用。他主张对法家以外的各学派,主要是对儒家学派,采取了“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 11]的法律措施。到了秦始皇时,天下贤士集中于秦,对秦吞并六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后来,从围绕着分封制还是郡县制持续进行十年的斗争中,秦始皇和李斯发现了儒家思想的危害性。李斯称:“如今天下统一,法令划一,这群儒生不师今而习古,以古非今,这完全是诽谤当今之政,迷惑煽动百姓。”应该肯定的是,对旧的思想意识的作用,从商鞅到韩非,从韩非到秦始皇和李斯,在认识上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日益接近本质的认识。但是,他们没有找到改造,利用他们的方针,只好采用简单的抛弃的办法,“焚其身”,“坑其人”。李斯提出:非秦史书皆烧之,其他先秦古籍只在朝廷收藏,民间不许收藏。如有围者令不烧者,脸上刺字,罚做苦役,有敢聚众议论者,处以暴尸之刑。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达《焚书令》。此令颁布后,全国到处是焚书的浓烟烈火,许多有学术有价值的书籍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之后,秦始皇又逮捕了一批儒生,亲笔圈定了其中的460人,在国度咸阳郊区活埋。铸成了千古受谴责的残暴事件。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焚书坑儒”事件。
“焚书坑儒”事件为秦朝的全国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稳定了统一的社会和官僚群体的思想,稳定了秦政权(反动思想很多隐匿其中),为秦朝的大改革的顺利实施扫清了思想障碍。同时,“焚书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间存放的典籍不复存在,对文化造成了极大的毁灭。加之以后的项霸王的焚毁,使最后存放于皇宫的典籍孤本彻底消失。
大量的*革新与动荡之后民不聊生(大量的巨大的变革必然会造成百姓的巨大付出),在完成一系列的革新稳定下政权和社会后便需要立即采取休养生息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最起码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生产。然而,二世显然没有那么强的局势控制能力,更没有休养生息的眼光和能力,反而更加压迫的百姓无法生存,终于导致了秦的灭亡。
第二、极力推崇法家思想,严刑酷法,法律繁杂,造*民处境恶化,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秦朝极力推崇法家思想,对法家以外的学派进行压制。由于法家相信“人性恶”的学说,主张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除了刑罚和法律教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预防犯罪和消除犯罪。这样,他们就从根本上否认了道德的价值与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认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们的法治必然导致“唯*”,在实践上必然是专任刑罚,甚至是严刑峻法。
秦朝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结束了中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中国更辉煌的时期封建制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教训,我们应该正确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们现今甚至是以后的领导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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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4:43
一、评价;
1、积极方面:(1)、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秦律规定:“内(纳)奸,赎耐。”还规定:游士居留而“亡(无)符”,所在的县“赀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
(2)、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2、消极方面:(1)、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2)、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二、简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