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上的自认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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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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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4:19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举例:张三起诉李四欠款10万元,李四承认欠款属实。这就是自认。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4:20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4:20
自认是诉讼中的术语是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当当事人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 即使对事实的承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4:21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 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 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 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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