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4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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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08:32
法律主观:对于采取限高令的人员,会被限制下列消费行为: (一)不能够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可以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不可以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可以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不能够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不可以进行旅游、度假; (七)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不可以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等。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