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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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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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3:09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具体是: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1.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2.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3.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仍然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意时点
法定事由:①提起诉讼 ②主张权利 ③承诺履行义务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 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3:10
诉讼时效的中止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仍然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意时点
法定事由:①提起诉讼 ②主张权利 ③承诺履行义务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 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