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6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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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11 21:03
明朝初期中央未设置太仓库,而设置内库,由内库承担着国家公共财政和皇室开支财政的职责,行政官员在丧失对内库管理权利之后,建立“太仓库”,与内库之间形成了分配原则
明朝初期,是没有太仓库的,中央财政除了粮食以外的收入大多都是存在内库,用作国家公共财政和皇室开支财政。
正统时期,内库财政开始明显的倾向皇室,这个时期,内库增加了一项白银收入,虽然一开始是用作官员俸禄发放的,但是也是为皇室收取内库财政提供了便利。
另外,英宗将原本由户部管辖的一部分嵌入内府,这就直接导致了内府官员参与到内库物料收纳的过程,行政官员对内库的管理权逐渐减少,丧失了管理的权利,于是户部决定另起炉灶,从而建立了一个独立于内库的、直接由户部管辖的“太仓库”。
之后,内库就更加倾斜于皇室财政,太仓库的岁入类项也逐渐增多,在这个过程中,内库的一部分收入为太仓库所有。
为太仓库所有的一是铸钱收入,在明朝初期,在京城所铸造的铜钱都是储存在内库之中的,嘉靖六年,朝廷任命京城和南京工部一起铸造铜钱并且存储在太仓库里。到万历初期,内库与太仓库之间确定了铸钱分配的比例,也就是五分进入太仓库。
二是钞关收入,一直到正德前期,多处地方的钞关都是归内库所有,后来经过修改,内库与太仓库确定了关于钞关收入的分为原则是:
“所榷本色钱、钞则归之内库备赏赐,折色银则解太仓备边饷,每岁或本、折轮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
万历八年,太仓库对于钞关收入为16.72万两,万历十年增加到24.897万两。三是内库中各库的各类收入,这是内库与太仓库制度发生最大变动的一个部分。
在洪武时期,内库中的甲字库主要收铜钱、颜料、布匹,乙字库主要收衣服、裘帐等物品,丙字库主要收丝、棉、纱线,丁字库主要收铜、铁、锡、香、茶、蜡等物品,戊字库主要收氊衫、胡椒和军器,管理这些库的官员都是从户部挑选出来的。
内库中的皇室财政的份额不断增加,到了嘉靖十一年,在皇室财政和国家公共财政之间的内府实物的分配原则形成,后来万历初期内库物料改为征收白银由太仓库救济边镇军饷的情况经常发生。
但是到了万历后期,情况再次发生改变,朝中大臣都上奏请求将内库的各项实物改为征收白银来救济太仓库,但是明朝君主并没有理会,并且在万历四十七年宣布说内库中的实物尤为重要,不可或缺。
四是直接来自内承运库的白银,嘉靖二十二年,边镇军情危急,急需军饷,户部和朝廷大臣纷纷上奏请求君主将内库中的实物借用给边镇,因为是借来的,所以这部分的收入并不能够算作太仓库的正常收入,但是却成为了万历后期各臣以此理由救济太仓库的重要依据。
总之,明朝初期,中央财政除了粮食以外的收入基本都储藏在内库之中,内库承担着国家公共财政和皇室开支财政的职责,皇室财政在内库中的地位上升,内库铸钱、钞关、实物收入、内承运库等在内库与太仓库之间形成了分配原则,从而进行分配。内库与太仓库岁入类项的发展说明,明朝的中央财政制度发生了改变。
明朝中后期,太仓库新增加的岁入越来越依靠地方财政,为筹集军饷,太仓库的岁入类项开始进入超出现实需要的量出制入,以太仓库为核心的中央财政发生重大变化
明朝地方财政一般分起运和存留这两部分,起运是交由中央使用或者调转,存留是归地方所有,由地方自行分配使用。
从嘉靖中期开始,太仓库新增加的岁入越来越依靠地方财政,地方财政除了起运之外的收入都归入太仓库,这些收入,有的是地方的库存,有的是常规收入,户部把这些收入太仓库就是为了通过减少地方财政可以自行支配财政的方法来增加一定的起运额。
在万历前期时期,太仓库最重要的一项新增岁入是民运银,这也是明朝财政制度一项重要改革,是将一部分的民运银先存入太仓库,在转送到边镇地区,户部也因此加强了对地方征税的监管力度,并且为其实际操作提供了保障。
所以到了万历十年的时候,太仓库每年大约会接收85万两的民运银,这一部分在太仓库中的占额比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
万历年间,“建酋奴尔哈赤诱陷抚顺”,使得辽东的战场上形势严峻,军情升级。明朝中央为了筹集军饷,不管其实际征税能力下降,依然大幅度的增长预算岁入,结果太仓库的岁入类项开始进入超出现实需要的量出制入,以太仓库为核心的中央财政在此时再一次的发生了变化。
为了筹集军饷,于是增加税收,税收的提高使得白银数额巨大,为了方便管理,明朝中央又设立了一个新库,这也就使得原先的太仓库变成了旧库。
经过不断地加派、定额,最终在崇祯时期户部征税率只有9.3%,也就说明此时明朝中央已经基本丧失了征税的能力。
以上说明了地方财政与太仓库岁入类项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地方财政中起运外的收入反复的改为隶属于太仓库;二是将大部分由地方政府直接运送到边镇地区的民运银改为由太仓库转送,这就增加了中央的财政集权性;三是不断的提高地方的征税额度。
这些都显示着在明朝中后期,明朝的财政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太仓库在中期为筹集国家所需财政,增加了盐法收入,并形成制度化,地位逐渐变高并承担起了国家公共财政的职责,在明朝后期国家政策影响之下太仓库权力下放,最终变成空壳
太仓库在明朝中前期的时候经常会有盐法开中制的收入,明代的盐法开中制是通过在个边镇商人运输买卖粮食、白银等形式,但是,从明朝中前期开始,因为此方法不利于实行,于是改为将盐引折卖白银的方法,于是太仓库就有了这一项收入,但是这一类收入并不稳定,并没有形成常规化的制度。
所以余盐银在明中期以后成为了太仓库的一项重要的收入,明朝中期以后为了筹集军饷,余盐的生产就扩大了规模,成为了处于盐法开中制以外的盐法收入。
余盐收入制度化之后,迅速发展。随着盐法开中制对于支援边镇军饷的效用降低,自弘治至嘉靖年间,明朝的盐法制度不断发生改革,最终在嘉靖年间才形成了盐法制度全面、正式的认可和定位。
余盐制度是在盐法开中制逐渐失效,不再能够满足边镇军饷的需要,同时盐商越来越不能够接受纳粮制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改革。
余盐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其不断被取消、重新确立,嘉靖时期则是余盐制度集中发展的一个时期,一直延续到崇祯时期。以上可以看出,明朝时期的盐法制度对于太仓库岁入类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