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公司分摊给分公司好还是不分摊好?对总公司有什么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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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4 01:23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注册地缴纳,分公司都是非法人机构,这样的话所有税收都会缴纳到总机构所在地。这就会对分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收入有影响,必然会造成各地政府争夺总机构。总局出台企业所得税汇总分摊的缴纳办法,主要目的是均衡各地税源,是从税收收入的公平性出发的,同时也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不存在利弊,要说分摊缴纳缺点就是记账麻烦了,分支机构也需要完成申报。
另外根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设立跨地区分公司,30日内是必须到税务局办理相对应备案的。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最后也是要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4 0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问题描述,企业符合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第五条第四点规定,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