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7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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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3 14:28
导读:现在同居现象普遍,但是却要防范同居过程中收到伤害无法律保障。那么,同居期间发生暴力,造成受害者人身损害,是否可以索要损害赔偿? 【法律问题】 我给一老板看摊,认识了在附近练摊的尹某。相同的经历使我们两人走到了一起,认识不到半年便搬到一起住了。同居一年多后,我发现尹某另有妻室,矛盾由此发生。我想离开他,却发现感情上已被他俘虏。离不开他却又不甘心不明不白地跟着他,于是便经常争吵、打斗。尹某似乎已经看穿我的软弱,所以他下手越来越狠。我的一根腿骨曾经被他用棍子敲裂;前不久一根软肋又被他踢断了。我终于下决心要离开他了,但他伤害我这么深重,我不能就这样说走就走。我想依据婚姻法通过法院向尹某索要损害赔偿,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我?(艾 英) 【专家解答】 艾英朋友: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而你与尹某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因此你所遭受的暴力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你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你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