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黑木材,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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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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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0 14:25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采取“数量”和“其他情节”相结合的方式,分清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罪的界限。 2001年5月9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与《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2007年12月最高人民*研究室的《答复》明确了“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收购并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也只有在“数量”或“其他情节”方面与上述标准一致,才能认定为犯罪。
下面是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答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