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6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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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15:25
从你的言辞里面可推测出你的大体意思,即你以某人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业已立案受理,但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卷内又必须有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此需要居委会出具被告不知所踪的证明,以作为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依据,但居委会又拒绝出具此证明,承办法官因此要求你撤诉,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讲,法院送达文书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适用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因此,适用公告送达需以被告下落不明为前提条件,被告下落不明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唯一理由,因此,必须要有依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才可适用此一送达方式,这个依据当事人即原告可以搜集提交法院,经法院确认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也可以由法院自行调取相关证据,或由当事人自己不能搜集到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作了规定,一个是实体上的,即可能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的,一个是程序上的,即涉及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当然也包括本例需要明确当事人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因此,法院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自行申请撤诉,严格说与法不符。法院可以自行依职权到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左右邻居进行调查,确认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然后继续法定的诉讼程序即可,当事人的诉权是否行使,如何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宜强行干涉。上面是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而言,从实际利益层面考虑,原告对于被告下落不明,是不是必须进行诉讼,个人觉得也该有个衡量判断,毕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己方的利益,如果因被告下落不明,且被告实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诉讼最终毫无实际意义,因为很有可能落得个判决无法兑现的结果,那么耽误时间,浪费精力和钱财,反倒不值。以上仅供参考。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15:24
您的问题含糊,是否撤诉,自己决定,被告不在可以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