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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为轻伤,属于刑事案件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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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4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轻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5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

多人伪造证据 重伤变轻伤:

一起看似事实清楚的普通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伤情鉴定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县*后,检察官却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剥茧抽丝,步步深入,还原了案件的*,并从中挖出了一起多人串通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

自从初中毕业以后,肖海平便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整天泡在网吧里,结识了一大帮年纪相仿的朋友。2014年1月,肖海平拉上朋友杨世恒等人来到一家大排档吃夜宵,众人推杯换盏,不知不觉每人喝了大半斤白酒。正喝得兴起时,肖海平接到另外一个朋友的电话,朋友说正在KTV中唱歌,请他一起过来玩玩。肖海平大手一挥,将饭桌上的朋友都带了过去。

进了包厢,有人正在玩骰子*,平时嗜赌如命的肖海平欣喜若狂,走上前去,与其中的一名朋友“龚姐”赌了起来。谁知还没赌几把,肖海平就输了个精光。他立马翻脸,一口咬定是龚姐出老千,让她现在就把钱还回来。龚姐自然不愿意,两人吵着吵着,趁着酒劲儿上头,肖海平突然扇了龚姐两耳光,这下包厢里乱套了,众人打作一团。

这时,在场的王玮好心上前劝架。不料,肖海平等人却抓住王玮打了起来。慌乱中,杨世恒抓起茶几上的玻璃水果盘就朝王玮头上砸去,王玮头部顿时血流不止。肖海平几人见此情形,急忙逃之夭夭。事后,王玮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机关遂对肖海平等人立案侦查。不久后,几人均被抓获归案。

2014年6月,*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接手该案后迅速了解案情,卷宗中的两份鉴定意见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被害人王玮的伤情先是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构成重伤二级。这份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都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后,后一次鉴定意见却认为王玮构成轻伤一级,双方均对这份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达成了赔偿协议。

作为被害人,王玮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后一份鉴定意见不但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反而是欣然接受,明显不符合常理。而究竟构成重伤还是轻伤,对肖海平等人定罪量刑有非常大的影响,检察官下决心弄清楚这里面的疑问。

检察官仔细研究前后两份鉴定意见,前一份鉴定意见认为王玮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并且做了开颅手术,构成重伤二级。后一份鉴定意见中,虽然同样认定王玮顶骨骨折,却没有认定王玮曾做过开颅手术这一事实。

于是,检察官又找到了鉴定人员,咨询后得知是否做了开颅手术是伤情鉴定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也是本案中前后两份鉴定意见不一的关键所在。

检察官找到王玮时,他却一口咬定自己并没有做过开颅手术,并称当时的原始病历材料已经丢失。如果找不到原始病历,就无法认定王玮到底是否接受了开颅手术。检察官又来到医院档案室,调取了医院留存的病历材料。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当时的原始资料,大量证据清楚地证明王玮确实因头部顶骨骨折,接受过开颅手术。

这时,检察官又发现,后一份鉴定意见是根据王玮提供的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作出的。仅仅凭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就作出鉴定意见显然不符合规范。

调查至此,可以断定王玮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是伪造的,后一份鉴定意见据此作出的轻伤评定也是虚假的,其中很可能涉及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事实。该院随即向*机关发出了继续侦查取证建议书,并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

经查明,殴打王玮的一名嫌疑人的亲属欧阳汉威为了达到帮助家人减轻处罚的目的,找到了被害人王玮,提出只有将伤情鉴定改为轻伤,才会赔偿王玮的损失。王玮无奈之下,找到其在医院工作的同学,伪造了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这位同学明知王玮接受了开颅手术,却碍于情面,仍然帮助王玮伪造了病历材料。

拿到伪造的材料后,王玮将复印件交给了欧阳汉威,欧阳汉威又找到挂靠在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欧阳德蒙,将材料交给了他,并请他帮忙出具一份虚假的鉴定意见,以此推翻原来的重伤鉴定意见,欧阳德蒙依据伪造的材料,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鉴定意见,最终上演了一场“重伤变轻伤”的闹剧。

目前,*机关已对涉嫌包庇、帮助伪造证据、伪证犯罪的王玮、欧阳汉威等四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肖海平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被依法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网-多人伪造证据 重伤变轻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5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机关可以予以调解,但是前提必须是双方自愿同意,而且一般以两次为限;否则不能强行调解,只能走程序。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造成轻伤赔偿

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6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4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轻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5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

多人伪造证据 重伤变轻伤:

一起看似事实清楚的普通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伤情鉴定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县*后,检察官却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剥茧抽丝,步步深入,还原了案件的*,并从中挖出了一起多人串通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

自从初中毕业以后,肖海平便在社会上无所事事,整天泡在网吧里,结识了一大帮年纪相仿的朋友。2014年1月,肖海平拉上朋友杨世恒等人来到一家大排档吃夜宵,众人推杯换盏,不知不觉每人喝了大半斤白酒。正喝得兴起时,肖海平接到另外一个朋友的电话,朋友说正在KTV中唱歌,请他一起过来玩玩。肖海平大手一挥,将饭桌上的朋友都带了过去。

进了包厢,有人正在玩骰子*,平时嗜赌如命的肖海平欣喜若狂,走上前去,与其中的一名朋友“龚姐”赌了起来。谁知还没赌几把,肖海平就输了个精光。他立马翻脸,一口咬定是龚姐出老千,让她现在就把钱还回来。龚姐自然不愿意,两人吵着吵着,趁着酒劲儿上头,肖海平突然扇了龚姐两耳光,这下包厢里乱套了,众人打作一团。

这时,在场的王玮好心上前劝架。不料,肖海平等人却抓住王玮打了起来。慌乱中,杨世恒抓起茶几上的玻璃水果盘就朝王玮头上砸去,王玮头部顿时血流不止。肖海平几人见此情形,急忙逃之夭夭。事后,王玮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机关遂对肖海平等人立案侦查。不久后,几人均被抓获归案。

2014年6月,*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接手该案后迅速了解案情,卷宗中的两份鉴定意见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被害人王玮的伤情先是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构成重伤二级。这份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都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后,后一次鉴定意见却认为王玮构成轻伤一级,双方均对这份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达成了赔偿协议。

作为被害人,王玮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后一份鉴定意见不但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反而是欣然接受,明显不符合常理。而究竟构成重伤还是轻伤,对肖海平等人定罪量刑有非常大的影响,检察官下决心弄清楚这里面的疑问。

检察官仔细研究前后两份鉴定意见,前一份鉴定意见认为王玮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并且做了开颅手术,构成重伤二级。后一份鉴定意见中,虽然同样认定王玮顶骨骨折,却没有认定王玮曾做过开颅手术这一事实。

于是,检察官又找到了鉴定人员,咨询后得知是否做了开颅手术是伤情鉴定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也是本案中前后两份鉴定意见不一的关键所在。

检察官找到王玮时,他却一口咬定自己并没有做过开颅手术,并称当时的原始病历材料已经丢失。如果找不到原始病历,就无法认定王玮到底是否接受了开颅手术。检察官又来到医院档案室,调取了医院留存的病历材料。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当时的原始资料,大量证据清楚地证明王玮确实因头部顶骨骨折,接受过开颅手术。

这时,检察官又发现,后一份鉴定意见是根据王玮提供的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作出的。仅仅凭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就作出鉴定意见显然不符合规范。

调查至此,可以断定王玮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是伪造的,后一份鉴定意见据此作出的轻伤评定也是虚假的,其中很可能涉及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事实。该院随即向*机关发出了继续侦查取证建议书,并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

经查明,殴打王玮的一名嫌疑人的亲属欧阳汉威为了达到帮助家人减轻处罚的目的,找到了被害人王玮,提出只有将伤情鉴定改为轻伤,才会赔偿王玮的损失。王玮无奈之下,找到其在医院工作的同学,伪造了一份出院记录复印件。这位同学明知王玮接受了开颅手术,却碍于情面,仍然帮助王玮伪造了病历材料。

拿到伪造的材料后,王玮将复印件交给了欧阳汉威,欧阳汉威又找到挂靠在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欧阳德蒙,将材料交给了他,并请他帮忙出具一份虚假的鉴定意见,以此推翻原来的重伤鉴定意见,欧阳德蒙依据伪造的材料,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鉴定意见,最终上演了一场“重伤变轻伤”的闹剧。

目前,*机关已对涉嫌包庇、帮助伪造证据、伪证犯罪的王玮、欧阳汉威等四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肖海平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被依法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网-多人伪造证据 重伤变轻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5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机关可以予以调解,但是前提必须是双方自愿同意,而且一般以两次为限;否则不能强行调解,只能走程序。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造成轻伤赔偿

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2:56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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