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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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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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6 21:54
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贷:银行存款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你所说的,恰恰是权益法。
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视为商誉。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再将差额作如下处理:(若差额为商誉则不做此步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