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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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14:46
原详查总则规定了储量比例区间值,原勘探总则规定了按照“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的原则,结合矿床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储量比例,给出了大中型矿床各级储量比例区间值,并规定各矿种储量比例在分矿种规范中具体确定。
储量比例是改革开放以来争论最多、在储量审批中出现争议时最难协调的问题,也是规范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储量比例反映了对一个矿区整体的勘查程度,也必然反映了工程投入和资金投入的多少。原勘探规范总则中规定的总原则实际是三个方面:高级储量应分布在首采区;需要多少应与矿山部门具体研究;规范提供的比例区间数值是参考性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勘查开发投资者,要求勘查者按一定的储量比例进行勘查,以求将开发投资风险降至最低,是正确的。过去关于储量比例的规定,是有经验依据的,而且是可以灵活运用的。但在具体执行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勘查、开发工作及其投资是分部门管理,有部门利益的驱使,勘查、设计各方面都不愿突破这一界限,使灵活的规定失去了原来的意图,变得僵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投资者都是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分部门管理的问题,现规范又取消了各类储量比例的规定,只要按照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也就不会再出现过去的争论了。
修订规范时,按照改革的精神和统一部署,规范中不设置传统的各级储量比例。但对不同勘查阶段估算的资源储量的用途提出了原则性规定。一般表述为:要与投资者研究确定,一般详查阶段估算的控制的资源储量,应达到矿山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勘探阶段估算的探明的资源储量,其中可采储量部分应满足矿山返本付息所需矿量的要求。
煤的规范是一个例外,根据煤炭勘查开发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在附录中规定了各阶段比例原则上由勘查投资者确定,同时也提供了在投资者无明确要求时可以参照的资源储量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