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3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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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0:13
“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体现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和维护。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他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为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
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重要意义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地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
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除此以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邮购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预售、上门推销以及服务业中强行推销商品等行为的管理,并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这样,消费者的选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