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婚姻法允许地中海贫血夫妻登记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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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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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5:05
一,婚姻法没有此规定:
1,我国《母婴保健法》中并没有说明地中海贫血是不宜结婚的疾病;
2,假设此病不宜结婚的,只要婚后治愈了,婚姻还是有效的;
3,当事人可具体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