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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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0:53
1945年10月10日,财政部呈请行政院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11月2日财政部制定并公布《*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发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东北九省人民生活,安定市面起见,特准*银行发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为东北九省境内流通之法币,凡东北九省境内完纳赋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均使用之。
第三条 *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
第四条 *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发行准备金由*银行专户存储。
第五条 伪造或变造*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者,依刑法伪造货币罪论处。
第六条 东北与内地之汇兑,由财政部另订办法管理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同日,财政部又公布《东北九省汇兑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1.东北九省与内地之汇价,由*银行牌告。
2.由内地至东北或东北至内地汇兑均应向*银行申请,核准后发给准汇通知书,再持向*银行或其指定之银行结汇。
3.除*银行及其指定之银行外,其他银行一概不得经营东北九省与内地之汇兑或*银行东北九省流通券与法币之兑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