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检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未掌握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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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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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05:05
不算自首,只能算认罪态度较好。
自首必备的要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检察、司法、审判机关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认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量刑大约为六年左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05:06
可以。
自首两个要件:主动投案,如实交待。
1、不能说检察机关叫你去就不属于主动投案,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可以。只要这种通知去不是强制措施,如拘留,就不妨碍构成自首。
2、通知可能是传唤,但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故此时到检察机关不影响主动投案的认定。
3、至于检察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与是否认定主动投案一般没有关系,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本案嫌疑人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到岸,应当认定主动投案。
4、主动投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两万和五万,对此部分犯罪数额可以认定为自首。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能判处缓刑。只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才可能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05:09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30%;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05:13
“检察院掌握34000证据来调查,”应该不算自首,因为是检察院找上门的,不是你主动找检查机关的。应该能算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05:12
这种情况属于自首,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此案量刑应该在3年左右有期徒刑.可以争取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