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欠债集团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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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0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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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00:16
全资子公司欠债,集团不承担还款责任。
总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债务,是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担责,总公司不担责。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要求:
根据公司法规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比例需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集团全资子公司欠债时,集团是否存在共同连带责任是一个需要具体情况分析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集团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实质上的关联关系,从而判决集团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集团将与全资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还款责任。然而,要确定集团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集团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资金流动情况、合同约定等。因此,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分析和法律解释才能得出明确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集团全资子公司欠债时,集团是否存在共同连带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分析。法院可能会根据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判决集团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然而,确定集团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关系、资金流动情况、合同约定等。因此,具体情况需进一步分析和法律解释才能得出明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