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形资产的待摊方法3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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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16
无形资产和待摊费用的摊销,没有要求一定在当年之内摊销完毕,是可以跨年度的,摊销应该按月进行。待摊费用应该在发生之日起最长1年内摊销完毕,无形资产按资产寿命等确认摊销期限。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13
按照取得的次月开始摊销,平均年限法摊销,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年限进行平均摊销。
如50年:
年摊销额=取得土地的实际金额/50
月摊销额=取得土地的实际金额/50/12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1 03:20
由于不了解贵公司购买土地的用途,我将可能出现的情形,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并讲解。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建筑物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建筑物”,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3、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
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土地使用权涉税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按规定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在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属于购买土地用于自行建造厂房、办公楼等就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即尽可能讲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分别核算(怎样核算我在前面“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已经讲述,此处不在赘述)因为,房产税是按照应税房屋余值计算的,如果分别核算土地与房屋价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就减少,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推销;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旧。
看了楼上的答案再补充一句:如果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